所有本公司生产、国内市场销售的轮胎,出现质量问题,用户将质损胎送至一级网络经销商处,由我公司指定理赔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经销商处进行集中初检,割掉商标(有胎号一侧英文商标的较前一个字母)的初检理赔胎返厂进行复检,复检合格后记账理赔。
在初检过程中对使用问题或属于不理赔范围的轮胎必须双面割标(轮胎规格型号的较前一个数字),并开具详细的不理赔报告。若用户拒绝做标记,则对该批轮胎暂不鉴定处理。
经初检予以理赔的轮胎必须割掉单面商标,并全部返回我公司,同时经销商需将每条理赔轮胎的规格型号、胎号、包括运输车辆牌号记录到“问题轮胎回运单” 上。所返轮胎经复检后发现有错返、漏返、重号、造假等异常情况均不予理赔,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销商负责。
索赔轮胎不得跨区域理赔,如遇特殊情况,需跨区域理赔,应事先通知我公司。“大客户”处所销售轮胎由用户到就近经销商处理赔,经销商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。
特别声明:本公司对出现造假理赔胎或出口返内销理赔胎的客户进行严厉处罚:除扣除上述轮胎并不予理赔外,还将处以十倍于轮胎价值的罚款或取消经销资格等处罚措施,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。